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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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许可占用农田被判不当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讯 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西前村王芝仁等24名村民诉温州市规划局行政争议案,温州鹿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24位村民胜诉,撤销了规划局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天,温州市规划局向温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因电网建设需要,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建设分公司申请建设500千伏温东变电所,国家发改委予以同意。2004年11月5日,超高压公司凭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向温州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次月1日,规划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了涉案建设项目位于西前村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审核并通过了该项目规划设计总图(规划总平方案)。而规划局对涉案项目作出的规划选址意见原确定的地点为龙湾区天河镇郑岙村,且在2006年4月27日之前一直未更改过。
  西前村的王芝仁等24位村民认为,规划局作出的变电所建设用地涉及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且规划局在选址时没有征求过他们的意见,也没有给予听证权利。村民认为规划局的用地规划许可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24位原告的承包土地位于本案被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所核定的地块中,具有利害关系,可就此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作为设计任务书的法定附件,应是审查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时必须审查的内容,但规划局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设计任务书及其所附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因此法院认定其未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且法院查明规划局在许可之前确定的地址是郑岙村,许可时则核定在西前村,与前置的规划选址意见不符。